马来西亚的图形用户界面(GUI)设计保护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 designs in malaysia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演进,尤其是智能设备应用的迅猛发展,图形用户界面(GUI)在各类应用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其重要性的提升也带动了业界对GUI设计保护的关注与需求日益增强。

GUI设计是指数字界面中用于引导用户操作与交互的视觉与装饰性元素,例如图标、界面布局等。作为使用者与数字系统交互的第一接触点,GUI的设计正处于科技与用户体验的前沿,因此确保其受到保护已成为数字时代不可忽视的课题。

根据《1996年马来西亚工业外观设计法令》第3条(2013年修订版),工业外观设计被定义为应用于物品之上的形状、构造、图案或装饰的外观特征,并须通过任何工业程序或手段加以实现。该法令中所称“物品”包括任何制造品或手工艺品,亦涵盖可单独制造与销售的部件。然而,该定义是否适用于GUI仍具争议——GUI本身是否构成“物品”以及其所依托的工业制造过程并不容易界定。

尽管现行马来西亚工业设计法律并未明文定义GUI或确立其保护准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已认可GUI设计可作为工业外观设计注册,并受理相关申请。

目前,GUI设计的申请通常被视为与设备设计类似。虽然已有许多GUI成功注册,但在实际执法或维权层面,其注册有效性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根据MyIPO现有审查实务,GUI设计可单独呈现,也可搭配实体产品呈现。既有申请中,有的将GUI本身明确为设计对象,也有的将设备整体视为设计对象并提交申请。

虽然GUI工业设计注册目前仍主要进行形式审查,以核实申请是否符合法规要求,但以下几点建议有助于申请人更顺利掌握相关细节与审查实务。

1.⁠ ⁠物品名称

GUI设计的物品名称应包含“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或“图形图像”(Graphic Images)等字眼,并结合用途及所附产品进行描述。例如:“用于显示屏或其部分的图形用户界面”、“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用于显示屏的图形图像”,或“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或其部分”。

2.⁠ ⁠图示图样

根据设计是否仅限于GUI本身,或包含其载体(如显示屏、面板等)一并呈现,所提交的图样应准确反映所主张的保护范围。GUI外观设计通常采用线图(line drawing)方式绘制。

若图样中含有实体产品,GUI部分应以实线描绘,而非保护部分(如显示器轮廓)则使用虚线表示。需特别注意:注册保护的对象是整个物品,而不仅限于实线所示部分。

虽然可提交彩色图样,但因清晰度与规范性问题,MyIPO通常将颜色视为说明用途,不赋予颜色本身法律保护效果。

若主张优先权,所附图样须与原优先权申请中的图样内容保持一致。

3.⁠ ⁠新颖性声明

GUI或图标的外观设计申请必须附上新颖性声明,明确指出图案或装饰部分的新颖性特征。若图样中使用虚线标示不主张保护的部分,则声明中应注明:该设计的新颖性体现在实线所示部分。

4.⁠ ⁠国际分类标准

马来西亚虽非《洛迦诺协定》签署国,但国内已采纳洛迦诺分类系统用于工业外观设计的注册管理。其中第14-04类涵盖“屏幕显示与图标”,广泛适用于GUI设计;第32-01类则用于“图形符号、标志、表面图案与装饰”。MyIPO目前多数将GUI与图标设计归类于第14-04类。

需注意的是,马来西亚《工业外观设计法令》尚未就动态图像或图像序列的外观设计提供保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