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与知识产权的同步节奏

syncing music copyright with the beat of ip

2025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音乐:感受知识产权的节奏”。为了庆祝这一重要的版权范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表示:

“从带动舞步的节奏,到关照情感的歌词,音乐为我们的生活增添无限光彩。音乐是一种普世的创造表达形式,而知识产权(IP)正是支撑充满活力、多元音乐格局的核心力量。”

音乐与知识产权的广阔领域 
的确,音乐确实渗透且丰富了我们生活与文化的多面向。无论是共享幸福的庆典环节,或是在健身房坚持训练,没有音乐,似乎都难以想象。然而,作为音乐爱好者的我们,常常忽略了音乐之所以能够维持活力并带来普惠,是因为有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的存在与执行。法律促进了音乐在各行各业中的应用,从电影、娱乐、科技、时尚、游戏到商品设计;音乐与这些领域之间形成创意合力与创新热望,并推动经济增长。2023年,全球音乐产业总收入接近290亿美元,较前一年增长至少10%。这一增长主要受多重因素推动,其中包括全球付费音乐串流订阅用户首次突破5亿人。尽管数位格式主导市场,实体唱片销售亦见增长,而在疫情后“报复性消费”的带动下,现场音乐收入持续蓬勃,民众踊跃参与音乐会与演出活动。

而正是这块可观的经济蛋糕,也引发了猖獗的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侵权行为,以音乐盗版的形式广泛蔓延。

法律规定
在马来西亚,音乐版权受《1987年版权法案》管辖。该法律自实施以来已有近50年历史,为符合条件的创作人及其作品提供保护,包括音乐作品(如曲谱与歌词)及声音录制(即音乐表演的录音)。其版权保护期为“作者(作曲者或词作者)终身加其身后50年”—相比美国、英国、日本与欧洲等国家普遍的70年标准略短。在此期间,版权持有人享有专属权利,包括复制或制作该作品的副本、销售与分发、公开演出,以及基于原作创作衍生作品。任何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音乐,都是一种“版权侵权”,可引发法律诉讼,并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等处罚。

衍生音乐作品的法律效力
版权人依法享有创作或授权他人创作衍生作品的专属权,是音乐版权中的一项重要特征。即便是一首我们已听过无数次的喜爱之作,很多时候我们也希望听到一种全新的演绎版本。音乐版权中的“衍生作品”,是指基于已有受版权保护音乐所创作出的新作品。通常包括对原作主要受保护要素的改编、修改或重新演绎,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洛斯·德尔·里奥(Los Del Rio)演唱的《Macarena》原为西班牙语歌曲,但在翻译成英文或西英混合语后,于1990年代迅速成为全球现象级的舞曲,即使当时尚未出现TikTok这样的传播平台。这种翻译往往能为原作赋予独特风味,使其更易被全球听众接受。更多的聆听群体意味着更多消费,从而带来源源不断的版权收益,足以让一位“一曲成名”的创作者终身衣食无忧。

有些歌曲通过重新编曲或混音赋予原作新的生命,有时甚至带来更深沉的情感表达。例如,云妮·休斯顿(Whitney Houston)演绎的《I Will Always Love You》——原为多莉·帕顿(Dolly Parton)1973年创作的乡村歌曲,但休斯顿在二十年后为电影《保镖》重新演绎,使之成为超越原作的全球现象级经典。然而,多莉·帕顿的光芒并未因此被掩盖——休斯顿的翻唱不仅让原作再度走红,还令帕顿作为原词曲创作者,凭借休斯顿的版本连续14周雄踞公告牌百强榜首,轻松坐享丰厚的版权收益。

在较小的经济层面上,即便是经许可取样知名音乐作品中的片段或副歌,只要新作品流行起来,也能为原作者或其继承人带来可观的收入。这一点在现代流行音乐史上最著名的版权诉讼之一中得到了验证——即罗宾·西克(Robin Thicke)与法瑞尔·威廉姆斯(Pharrell Williams)被马文·盖伊(Marvin Gaye)继承人起诉的案件。案件聚焦于2013年夏季热曲《Blurred Lines》,被指涉嫌抄袭马文·盖伊1977年的经典作品《Got to Give It Up》。2015年,陪审团判定盖伊家族胜诉,判赔巨额损失,并确立了音乐产业中首次保护“作品氛围感”(the feel of a song)这一重要法律先例。

音乐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涵盖多个知识产权领域,因此音乐盗版几乎伴随音乐传播的发展而存在,这一点自然不足为奇。随着知识产权法律不断推动音乐产业发展,盗版行为也同步进化,日益适应技术革新与消费者行为的变化。20世纪初期,盗版最初表现为擅自复制并贩售乐谱,给作曲家和出版商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随着1930年代至1990年代实体媒介与录音技术的进步,盗版行为逐步转向复制黑胶唱片、卡带和CD等载体。笔者仍记得马来西亚曾盗版猖獗的年代,夜市、商场、甚至街头摊位都公然出售盗版光碟,直到2000年政府颁布《光盘法令》,以规管以光盘形式复制和盗用受版权保护作品(主要包括软件、电影和音乐)的行为(还记得VCD、DVD、CD-ROM、甚至BD吗?)。该法令也规范了光盘的生产,规定制造商必须持有官方颁发的许可执照。值得指出的是,在实体市场上的盗版行为,实际上更便于执法单位在现场追踪与查扣侵权商品。但随着音乐在接下来的十年间迈入数位化时代,整个版权执法的格局也随之彻底改变。MP3格式的出现彻底革新了盗版格局,使音乐文件能够轻松压缩与在线分享。在音乐数码革命时期,著名但饱受争议的P2P文件共享平台 Napster 成为首个引爆数字音乐盗版的代表平台。虽然Napster最终因法律诉讼而关闭,但它已经为后续其他P2P平台打开了发展通道。尽管串流服务迅速崛起,但盗版依然在当今时代不断“进化”,背后的动因主要是用户对受限内容的失望,以及对免费音乐的持续需求。过去十年间,种子网站通过去中心化方式分发音乐资源,使用户无需依赖单一托管服务器即可访问音乐文件。随着技术日新月异,盗版行为也变得愈发隐匿与复杂,令执法难度大幅上升。尽管如此,如今的串流平台透过提供便利且价格亲民的音乐服务,已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盗版问题,降低了消费者转向非法渠道的动机。 

针对上述挑战,马来西亚在《2022年版权(修正)法案》第43AA条款中作出规定,将与串流技术相关的版权侵权行为刑事化,包括制造、进口、销售或分发侵权设备或技术。违反者可被判处最高20万令吉罚款及/或20年监禁的重罚。作为整体努力的一部分,政府持续展开公众教育宣传活动,以提升大众对知识产权重要性及盗版对音乐产业负面影响的认识。与此同时,执法机关积极加强监控与打击盗版网站及流媒体内容剥离工具,以不断强化版权保护。对艺术家的支持也包括机构如马来西亚版权保护协会(MACP),该协会致力于确保创作者因其作品获得公平的报酬与应得的版权收益。

科技飞速前进,法律步步追赶
然而,即便法律有所进展,科技的迅猛变革却往往带来新的难题,令法律难以跟上节奏。音乐盗版的形式不断转型与伪装,自诩为“模仿是最高级的致敬”,挑战法律边界。自2020年代以来,AI生成音乐与人声的出现,为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AI生成音乐是指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利用算法与机器学习进行作曲、制作,甚至演唱而创作的音乐作品。AI生成人声是指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歌唱或语音,能够在没有真人歌手参与的情况下,呈现出逼真且高质量的声音表现。

以下是AI生成音乐与人声所引发的若干关键法律议题,目前法律界仍在探索应对路径与规范标准。根据传统版权法,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才能享有版权保护,因为法律强调的是人类的原创性与创造力。这引发了一个核心问题:AI生成的作品是否具有版权资格?最广为人知的AI虚拟歌手之一是初音未来(Hatsune Miku),由Yamaha的Vocaloid软件开发,拥有庞大粉丝群体,并多次以全息影像技术举办现场演唱会。她是否被视为自己音乐作品的创作者?还是应由其背后的开发者Yamaha被视为该音乐的版权人?这个问题仍未有明确法律定论。

当OpenAI的Jukebox或Deepfake Music等技术模仿著名艺术家的风格与嗓音时,不仅可能侵犯版权,还可能触及艺术家的肖像权。这一权利是一种法律概念,赋予个人(尤其是名人或任何具有商业价值的公众人物)对其身份在商业用途上的控制权,包括其姓名、肖像、外貌特征,以及其他可识别的个性元素。在音乐领域,这项权利当然也涵盖“声音”本身,尤其是对于那些拥有独特嗓音的著名歌手而言更为关键。他们甚至只需一个单词的名字,就足以辨识与象征其个人品牌,例如 Elvis、Cher、Adele、Madonna 和 Prince。

2024年,Drake 发布了使用AI模仿已故饶舌歌手图帕克·沙库尔(Tupac Shakur)声音的diss曲。图帕克的遗产管理方对这种未经授权的“复活”表达强烈反对,并发出停止侵权函,主张其肖像权与版权,最终促使该作品被下架。

AI生成的音乐与人声正重塑音乐产业,但也必须谨慎考虑知识产权问题,以确保其使用过程合法、公平并符合伦理。这类技术可能带来新的收益模式,但必须制定明确的版税分配机制与制度保障。从伦理角度看,明确标示作品是否由AI生成至关重要,有助于维持听众信任,并确保技术应用的道德合规性。因为AI在音乐创作中的广泛应用,正在深刻影响整个文化生态,改变着音乐的生产与消费方式。鉴于音乐产业的全球化特征,国际间必须加强合作,制定统一且可持续的AI生成音乐法律标准与规范。

因此,在我们致敬那些不断突破创新与创意边界的创作者、发明人和企业家之际,我们也必须持续深入探讨: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与政策,真正赋能他们将新意注入音乐产业,并切实保护所有塑造我们所热爱的音乐作品的人的心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