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与人工智能的七大考量

top 7 considerations for malaysia vs ai

1.⁠ ⁠热点是什么?
随着工业4.0的到来,许多热门术语频繁出现,普通的知识产权持有人或企业主在马来西亚可能在未清晰理解其影响与含义的情况下被热潮裹挟。以下是四个常见术语及其一般定义:

人工智能(AI):指开发能执行通常需人类智慧的任务(如视觉感知、语音识别、决策制定及语言翻译)的计算机系统的理论与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AI):一种能生成各种类型内容(包括文本、图像、音频与合成数据)的人工智能技术。

区块链:一种将加密货币支付记录保存在多个联网计算机上的系统。 (详见本期通讯中相关文章)

元宇宙:一个单一的、共享的、沉浸式、持续存在的三维虚拟空间,人类可在其中体验现实中无法体验的生活方式。

2.⁠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领域总是因现实需要而最先跟上最新技术进步的监管步伐,但相关法律与制度仍需大力改革。例如首先,我国的《1983年专利法》与《1986年专利条例》没有界定谁是 “发明人”,但在提交专利申请至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时,须提供发明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若匿名则需附上已签署的书面声明,这间接表明发明人必须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真实人类个体。

我国的《1987年版权法》中所使用的术语几乎只涵盖自然人(人类创作者)与法人 (人类和公司所有人)的权利。因此,除非人工智能得到某种法律承认,否则人工智能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谁是合法所有者、鉴于人工智能的永久存在(而人类作者的寿命有限),版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人工智能作者是否可以根据我们传统的版权法享有精神权利等问题都值得商榷。

3.⁠ ⁠责任归属
尽管AI系统执行力强,但一旦出现故障,或生成结果涉及质量、安全性或适用性问题,就必须探讨责任归属问题。这类责任通常取决于AI开发方对消费者所作承诺是否构成严重违约,因此将受《1950年合同法》及《1957年商品买卖法》的约束。ChatGPT 的开发商 OpenAI 明确声明,不对其AI生成内容的任何事实不准确或潜在误导承担责任,也不接受相关索赔。

使用像 ChatGPT 这样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与用户,亦可能因系统生成含有受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文本而面临侵权风险,包括商标、版权侵犯或商业秘密盗用。因此,用户在使用人工智能前最好进行适当的知识产权搜索,以确保生成的任何内容不会侵犯现有的知识产权。对于人工智能造成的侵权行为,其责任还取决于人工智能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事先存在的任何协议。

此外,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往往源自从互联网各个角落自动抓取的素材,未经授权使用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情况可能对人类创作产生“寒蝉效应”,创作者担忧自己的作品被用于训练人工智能(AI),而不再愿意公开发布其原创作品。

4.⁠ ⁠数据保护
目前尚不确定人工智能是否具备尊重资料保护原则的机制。像ChatGPT这类人工智能AI软件与大数据分析技术,往往会收集与分析数量庞大的资料,而资料集越庞大,就越容易发生严重的泄露事件,或在未经资料主体授权的情况下被擅自使用。不论是无意还是蓄意,个人资料常被保存超过必要期限,甚至被传输给资料主体并不知情或未曾授权的第三方。

5.⁠ ⁠职位取代
由于人工智能发展迅速,加上人类天性对于未知充满怀疑,若人工智能逐步取代组织内更多功能,确实可能引发对就业安全的担忧。然而,这种忧虑可透过提升或重塑人力资源技能以与人工智能共事而减缓。良好的科技不仅具备取代效应,也有可能催生新岗位,或增强人类能力而非全面替代。

以法律业为例,人工智能是否能在马来西亚取代律师?根据《1976年法律职业法令》对“合格人士”的定义,只有持有有效执业证书的大马高等法院律师,才拥有出庭权。因此,人工智能等非真实个体并不被纳入。

曾有趣的提议认为,自我辩护的诉讼当事人或许可以使用人工智能电子设备实时引导其在法庭上的发言与行为。此构想在技术层面或许可行,但马来西亚法庭规则明确规定,庭审期间必须关闭手机与其他电子设备,除非获准,不得录音或录像,因此上述用途仍属限制范围。

相较之下,人工智能更适合担任类“助理法律工作者”的角色,用以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例如,可运用于起草标准函件、撰写基础合同、进行法规合规检查等事务,释放人类律师专注于更复杂的高判断性案件。

另外,像ChatGPT这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往往 太难取悦用户。 即便网络上无明确定论、人工智能本身也未掌握答案,它仍可能编造听起来似乎“合理” 但实际上不准确的信息的内容,且不会警示使用者其虚构性质。因此,法律专业人员仍必须对其产出内容进行逐一检视与事实核查。法律文件所要求的精准性、以及法律主张所需的细腻表达与专业判断,目前仍非人工智能所能胜任。

6.⁠ ⁠AI量刑机制
在东马,法院曾率先于特定毒品持有案件中引入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系统,初衷是提升法律适用一致性、量刑公平性,并协助各方减少耗时、昂贵与高压的司法程序。

该人工智能系统会根据既有的审判与判刑数据,并结合案件变量(如毒品数量、被告背景等),为法官提供推荐判决,以符合当前案件的严重性。

然而,批评者指出,该类技术可能加剧少数族群与边缘群体遭受偏见。因为人工智能缺乏人类的思辨能力,也无法全面权衡减轻因素、考量个别情境,或因应社会舆论变迁。在量刑过程中,法官不仅审理案件事实,更需运用裁量权,做出融合法律与人性智慧的判断,而这是人工智能目前所不具备的。因此,理想解方应是培训更多法官与检控人员,而非让人工智能取代法律专业人力。

7.⁠ ⁠马来西亚AI发展蓝图
马来西亚科学、工艺与革新部已于2021年推出《AI发展蓝图》,负责监督全国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与监管。联合大马数码经济机构(MDEC),该计划设定了国家级目标:创造1万个职位,并最终带动国家经济成长达30%。

为了迎头赶上全球发展趋势,并将人工智能化为推动力而非威胁,马来西亚亟需建立更完整的法律框架,用以规范人工智能所涉领域,包括制定网络安全政策与人工智能伦理守则。这类立法需求在世界各国皆已浮现,目前,多数国家仍以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合约法、侵权责任法、资料保护法规与消费者权益法规作为实践与判例的临时参照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