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在这个以创新推动经济增长与全球竞争力的时代,能够有效支持并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作为全球技术版图中的一股新兴力量,马来西亚近期展开了一项重大变革,以强化其专利制度。
随着《2022年专利(修正)法令》及《2025年专利(修正)条例》中的关键条文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正式生效,马来西亚专利制度迎来重大变革。这些修订被视为近年来马来西亚专利实践最重要的现代化改革之一。
1. 专利授权后异议制度正式实施
当中最受瞩目的是专利授权后异议制度的推行,该制度已于2025年12月31日生效。
在新制度下:
-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对已授权的专利提出异议;
- 异议通知书必须在《知识产权官方期刊》公布授权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交。
- 不允许延长期限。
关于授权后异议制度的进一步详情,可点击这里参阅相关说明。
首批异议通知书预计将于2026年6月涌现。这批首开先河的异议案件将为外界提供重要参考,以了解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在实际操作中的程序实施方式。随着后续案件陆续提出,我们也将持续关注相关发展,并对核心趋势与观察结果进行报道。
授权后异议制度的实施,标志着马来西亚专利制度的重要转变。过去,专利有效性唯有通过向高等法院提起无效诉讼,而相关诉讼程序繁琐且成本高昂。如今,授权后异议为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一种成本较低、可于行政层级挑战专利有效性的替代途径。
随着授权后异议程序的出现,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有效性裁决中将扮演更积极角色。这项扩大的权限减少了对司法程序的依赖,并强化了马来西亚专利制度的行政审查框架。
2. 更新委托书(PoA)表格
随着授权后异议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正式实施,部分专利程序亦同步采用新的官方表格。
在这些新官方表格中,包括了经过更新的委托书表格(表格17——专利代理人委任书)。更新后的表格保留了委托书的基本用途,即授权专利代理人代表申请人或专利所有人采取行动。其重要改进之一,是新增了可指定专利代理人代表处理异议程序的选项。
需要重新签署并提交新委托书的具体情形定义十分明确。
包括:提交新专利确权、申请外国申请许可、提交第三方意见,以及对现有专利发起异议程序。
对于待决的专利确权和已授权的专利,只有在需要更换记录在案的代理人或更改送达地址时,才需要重新签署并提交更新后的委托书。
3. 对签署权限的更严格审查
随着新版授权书表格的实施,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对于签署人权限的审查,也明显趋于严格。
虽然签署委托书的形式要求并无重大变化,但自 2025 年第一季度起,专利(Form 17)与工业外观设计(ID Form 10)相关委托书的形式审查异议案件量却在稳步上升。起初,这些零星的异议多集中于签署人的职衔。然而到了 2025 年第四季度,相关审查已逐渐演变为更具连续性且极其严苛的常规实务。
目前,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已采用更明确且更严格的标准,以判断签署人是否具备代表申请人或权利人签署授权书的适当权限。
这一提高审查力度的举措在专利和工业外观设计业务中均有体现。
根据现行实践,委托书签署人必须具有足以彰显其组织内部权限地位的职位。通常可接受的职位包括:
- 总裁/董事长
- 副总裁/副董事长
- 首席执行官
- 董事总经理
- 知识产权经理
- 或其他同等的高级管理职衔
这些职位一般被视为具备代表公司处理法律或行政事务的必要权限。
相反地,如果签署人的职衔被认为含糊不清或不足以证明其权限,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很可能提出形式审查异议。
常见引发异议的职位包括:
- 授权代表
- 代理人/律师
- 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或法务
- 秘书或助理秘书
- 助理经理
在此类案件中,异议通常会在《初步审查不利报告》中提出,要求提交授权书、单独的声明或由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以确认该签署人有权代表申请人签署该委托书。
值得强调的是,此变化涉及的是“权限实质审查”,而非针对委托书形式签署要求的改变。
现有的形式要件并无变化:
- 无需公证或认证;
- 仍接受签署后的委托书彩色扫描件及电子签名。
4. 经PCT途径进入马来西亚国家阶段的申请
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起,进入马来西亚国家阶段的 PCT 申请人,需遵守一项新的程序要求。若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已可取得,则申请人在提交国家阶段申请时,必须提交该意见书的副本。
此外,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于国际阶段提交的任何修正文件,也必须于提交予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
根据最新生效的《专利法令及条例指令》,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及国际阶段修正文件,现已成为《专利法》第 78O(1)(a) 条及第 78OA(1)(a) 条规定的一部分。这些条款涉及在马来西亚进入国家阶段以及恢复进入国家阶段的各项要求。因此,合规提交对于确保成功进入国家阶段和恢复程序至关重要。
若在国家阶段进入时,相关文件明明已可获取却未提交,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可能发出不符合第 78O/78OA 条规定的通知,进而可能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
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对国际申请进行了初步评估,涵盖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等问题。通过强制要求提交该意见书,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旨在精简化审查流程,并使本国实务与国际专利标准进一步接轨。
若相关文件并非英文,则需提交英文译本。实践上,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目前接受目前接受机器生成的译本,如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机器翻译版本,为申请人提供一定程度上的灵活性。
鉴于此项进展,申请人应确保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国际阶段修正文件及其英文译本(如需要)已妥善准备,并纳入马来西亚国家阶段申请规划之中。
5. 《知识产权官方期刊》的公开实务
随着专利授权后异议制度的实施,我们同样观察到《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官方期刊》(IPOJ)的公开实务变得更加制度化及可预测。这一变化尤为重要,因为授权后异议期限的起算点,现直接取决于专利授权公告刊登的日期。为期六个月的异议期限即自该公告日起计算。
在现行体制下,《知识产权官方期刊》每月遵循大致固定的双批次公开周期。第一批通常在月中的前几天发布,主要包括待决专利确权的公开(特别是自申请日起18个月的公开)以及失效专利的公告。第二批通常在接近月底时发布,包括已授权专利的公告以及待决申请的追加公开。这种制度化的方式能够让人更准确地预判相关专利信息何时向公众开放。
从实践观察来看,专利授权日期与其后于《知识产权官方期刊》刊登之间,通常存在短暂时间差。我们大致注意到在特定月份内获准授权的专利,会在次月的第二批中进行公开。例如:
- 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之间获准授权的专利,将于2026年2月的第二批公开;
- 于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之间获准授权的专利,将于2026年3月的第二批公开。
这种滚动式的公开周期按月持续进行,致使专利授权日与专利在《知识产权官方期刊》的公开日之间存在大约一个月的间隔。
6. 禁止公开通知书
当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认为某项专利确权的公开可能会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构成风险时,就会依据《专利法》第30A条发出禁止公告通知书。这类情况通常涉及敏感技术、战略产业,或可能具有国防相关影响的发明。
近年来,我们亦观察到某些涉及制药或生物科技领域的专利确权,也可能由于潜在的公共卫生影响和/或涉及到马来西亚《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相关的考量,而收到此类禁止公告通知。
一旦实施了第30A条项下的禁止公开令,该专利确权将受到严格的保密限制,其内容将暂缓公开,直至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另行决定为止。此类限制可能对申请人的整体知识产权策略产生重大影响,并且通常需要在该限制生效期间重新评估申请与披露策略。
在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之前,充分了解禁止公告通知的依据至关重要。在适当情况下,申请人可能需要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陈述,并辅以相关的正当理由和解释性材料。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或需证明相关限制理由已不再存在,或申请有限度公开、删节公开等替代方案,以取代全面公开。
从程序角度而言,受到第30A条禁止公告命令限制的马来西亚专利确权,仍可继续进行审查并获得核准。然而,在禁止公告命令解除之前,该专利确权不得进入授权阶段。
7. 申请外国提交许可所需的文件已改变
根据2022年3月18日颁布的《专利法令及条例指令》,寻求外国提交许可的申请人必须提交特定的证明文件,包括对发明进行了充分描述的说明书、委托书(表格17——代理人委任书)、官方表格并缴纳官方费用。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将评估这些文件是否可以授予外国提交许可的基础。
该指令规定,发明的说明书应至少有150个字,并包含发明名称。如果需要附图来阐明该发明,也须一并提交。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该指令还是《2022年专利(修正)法令及条例》,均未规定在申请外国提交许可时必须提交一份完整且正式的专利说明书。
然而,近期实践却反映出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标准上的明显转变。越来越多申请人在申请外国申请许可时,被要求提交一份对应于外国申请的完整正式专利说明书。
这一进展表明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对于外国申请许可的审查标准正在趋于严格,同时也与2022年3月18日发布的指令精神以及《2022年专利(修正)法令》及条例的原有规定相左。
在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回归相关法令及条例的原有要求之前,申请人应准备好面对其外国提交许可请求面临更具实质性的审查。
只要有可能,申请人应确保在初期就提交详尽的说明书,以降低引发异议的风险,并避免在取得外国提交许可时遭遇延误。
8. 初步审查报告持续积压
尽管马来西亚专利实践近年有所发展,但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发出初步审查报告的延误问题,仍然是业界一个挥之不去的隐忧。
这是因为在初步审查合格报告签发之前,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的审查部门不会启动专利确权的实质审查程序。
目前初步审查阶段的积压,不仅源于行政资源方面的限制,也来自于日益严苛的形式要件要求,特别是针对委托书(表格17)签署人权限的核查。
这种审查力度的加大,加之要求澄清或提供额外证明文件的相关异议增多,导致初步审查形式要件的结案速度放缓。
因此,初步审查阶段所耗费的时间超出了大多数申请人的预期或可接受的范围。
不过,我们预计这种情况不会长期持续,因为申请人现在可以更轻松地前瞻性预判并化解针对表格17签署人的要求。
9. 实质审查方面的积极发展
尽管初步审查阶段仍存在延误问题,但自2025年第四季度直至2026年第一季度,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在实质审查方面已出现令人鼓舞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一直在积极为2023年和2024年提交的专利确权签发实质审查报告。这表明,一旦申请安全通过了初步审查阶段,实际的审查程序能够以稳定且更快的速度推进。这展现了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在更效管地理审查工作量并推动专利确权在整个审查周期内更迅速地向前推进。
与此同时,2026年第一季度发出的专利授权证书数量亦显著增加。这项改善显示审查积压问题正逐步获得缓解。即便在申请的早期阶段仍存在延误,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在解决下游瓶颈问题上正在取得进展。
总体而言,马来西亚的专利确权审查的一系列发展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但日益乐观的前景。
虽然初步审查报告延迟仍会影响申请初期的审查时程,但实质审查活动及授权数量的增加表明整个体制正稳步凝聚势能,并向着提高效率的方向迈进。
工业设计
与专利制度的重大改革相比,马来西亚工业外观设计制度近年并无立法层面的更新,现行法律框架基本维持不变。不过在行政实务上已经观察到了某些转变。
1. 马来西亚工业外观设计申请的新颖性审查
近期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的实践显示,其对于工业设计申请的新颖性审查明显趋于严格。
虽然马来西亚长期以来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的制度,但申请人如今越来越频繁地收到针对新颖性设计的审查异议,并伴随着现有设计和公开资料的检索引证。值得注意的是,审查员现已更积极运用网络资源进行检索,并经常引用产品目录、商品销售页面以及其他互联网公开资料作为现有设计证据。
与此同时,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对于申请设计与现有设计之间差异的容忍度相当低。许多申请人认为具有实质意义的设计差异,往往被审查员认定为细微或不具实质区别。若设计仅在细微的视觉特征上有所不同,或整体视觉印象与现有设计差异不大,都更容易遭到审查异议。
尽管本所在克服此类异议方面成功率相当高,但通常需要提出大量实质性的证据及法律论据,因此工业外观设计申请的核准与注册时间往往有所延长。
因此,申请人应更加重视申请前的新颖性检索,仔细评估外观设计的可注册性。同时确保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具有清晰可辨的视觉特征,且未被现有技术预先公开,或者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并非微不足道。
2. 图样要求与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的缺失
另一项值得关注的发展涉及工业设计申请中的图样要求。
虽然《知识产权官方期刊》现已将已注册工业设计以彩色版刊登,但颜色本身仍不属于马来西亚工业外观设计法所承认的保护元素。因此,保护范围仍与提交时图样中所表达的视觉特征相绑定,申请人在依赖颜色来传达显著性时应继续保持谨慎。
实际上,提交马来西亚工业外观设计申请时,应提供清晰且一致的设计图样,通常采用线条图的形式。若申请人主张使用来自欧盟等允许利用颜色或阴影表示免责声明的优先权申请,则应尽可能根据马来西亚的申请要求对图样进行适当调整。
强烈建议申请人提交能够清晰描绘该物品的图样,并在适当情况下结合使用实线和虚线来区其创新的特征。其中创新部分通常应以实线表示。
由于马来西亚现行的《工业外观设计法令》中并不存在局部设计保护制度,因此保护是针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而授予的。不过,一般认为在未来侵权诉讼中,图样中以实线描绘的部分将会受到更多的侧重。
尽管如此,我们仍成功将一些在图样中使用颜色来免除某些特征保护的设计申请推进至成功注册。在此类情况下,新颖性声明将需要进行仔细调整,以反映图样的性质,但同时仍能满足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的形式要件要求。
3. 外观设计公开费用的落实
另一个新出现的实务涉及在工业外观设计申请中指定用于公开的视图。
虽然过去在提交申请时,通常允许指定有限数量的视图(往往仅为单个立体图)用于公开,但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近期在评估所指定的公开视图是否足以充分展示外观设计的所有特征时,更为积极地自主裁量倾向。
如果视图数量被认为不足,申请人将被要求指定追加视图,而每一个追加的视图都会产生额外的官方公开费用。
理论上,最简单的解决方式是指定所有已提交视图进行公告。然而,由于相关费用金额相当高昂,对于大多数申请人而言并不现实。
因此我们一如既往地提倡在成本与法律合规之间取得平衡的务实方法。
鉴于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审查力度加大,对于绝大多数工业外观设计申请而言,即使已提交透视图,也不再建议仅指定单一视图进行公告。
相反,我们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指定足够数量的视图,以全面展示该设计及其所有相关特征。通常,这只需要在立体图之外,再额外指定一个视图即可。
这种方法不仅有助于更清晰地展示外观设计,还有助于降低因用于公开的视图指定不足而引发异议或行政延误的风险。
尽管审查趋于严格,但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提供的视图确实足以展示外观设计的所有特征,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仍可接受指定较少数量的视图,而非要求公开提交的所有视图。
综上所述,马来西亚的专利和外观设计实务正经历重大变革,目标在于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授权后异议制度的落实,允许利害关系人以成本较低的方式挑战已授权专利,减少了对昂贵法律诉讼的依赖。这一制度与更新后的委托书表格相辅相成,精简了代理流程,同时配合对签署人权限的更严格核查,确保只有获得妥善授权的个人才能代表申请人或所有人采取行动。与此同时,工业外观设计实务也在演变,对新颖性的评估采取了更加严厉且不妥协的方法。这些进展共同彰显了马来西亚对于强化知识产权、并在全球创新舞台上促进增长的持续承诺。




